招生資訊
類別 必修 選修 合 計
校訂共
同課程
22 26
通識課
程
6 1 14
系所專
業課程
90以上
本課程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實施之,九十六(含)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,仍依該入學年度課程規定。
一、各學系各年級必修及必選課程,概由電腦選課系統自動產生。惟每位學生在初選期間皆須上機
執行確認動作。
二、學生得因應個人之需求,於初選、更正選課時,作必要的調整。
三、各學系各學年度入學四年課程不盡相同,且差異隨學年度之間距愈大而增,然畢業學分採計,
概以入學年度為準。
準此,為了不影響畢業,若有低年級必修科目不及格者,宜先行選讀重修,再修習其他選修科目。
四、各學制學生修習學分數之規定:
(一)日間部、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
1. 一、二及三年級:每學期不得低於15學分,且不得高於25學分。
2. 四年級:每學期不得低於9學分,且不得高於25學分。
(二)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
每學期不得低於15學分,且不得高於25學分。
(三)延修學生
每學期無最低修習學分之限,但最高不得超過25學分。
※ 1. 因故無法落實本項者,須先經系主任核可,於更正選課第二日再至課務組彙辦;
未經核可者,所修課程概不被承認。
2. 延修生修習學分數高於9(不含)學分者,須繳全額學雜費。
五、跨學制選課相關規定
(一) 學制
1. 日間部、進修學士班學生得互跨該二學制選讀「通識選修課程」。
2. 日間部,進修學士班之應屆畢業生或延長修業學生,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,在教室
可容納範圍下,經所屬學系系主任參酌課程名稱、性質核准後,得跨此二學制修習課程。
(1) 修習選修課程者。
(2) 重(補)修為必修科目且與原班級所開必修科目之上課時間衝突者。
3. 二年制在職專班,課程性質特殊,與其他學制不得相互跨選課。
(二)學分
每學期跨選之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,延修生以不超過兩科目為限。
每學期更正選課第二日起,開放跨學制選課(請參閱附錄一),同學依(一)、(二)項規定,
逕行網路選課。
※詳細規定,請參閱本校學生跨學制修課辦法。
六、課程修訂
自97學年度起,本校課程分為校訂共同課程、通識課程及系所專業課程三類,各類課程學分數如下表
本課程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實施之,九十六(含)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,仍依該入學年度課程規定。
學 分 數
各系所自訂
(三)時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