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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經濟學系

五年一貫辦法(附申請表)

真理大學經濟學系財經碩士班 

五年一貫學、碩士作業細則 

 

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系務會議通過

  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院務會議通過

    一百年三月七日教務會議通過

 

第一條 為鼓勵大學部優秀學生至本系就讀碩士班,以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,特依據『真理大學五年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實施要點』訂定本作業細則。 

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業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後,學業成績名次排名在該系前五分之一,得於三年級下學期結束後二週內向本系提出申請,申請表如附件一。

 

第三條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、前五學期修課成績、名次證明、自傳、讀書及研究計畫、師長推薦函二封(格式如附件二)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。

 

第四條 甄選事宜由本系甄選小組擔任。三年級下學期結束二週後,由甄選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決定錄取名單,送教務處業務單位登錄。甄選標準為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各佔百分之五十。錄取名額由本系甄選小組決定之,但不得超過該年度研究生甄試名額二分之一。

 第五條 錄取之學生取得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之資格。

   

第六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的學生,必須於四年級第二學期(含)前取得學士學位,並報名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,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正式錄取之預研生名額,應包含於該學年度本系之碩士班招生名額內。

   

第七條 預研生可於第七學期開始選讀碩士班課程,所修課程成績達70分以上者得檢具已完成簽核程序之「申請碩士班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數確認單」於正式取得研究生資格後依照本校「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申請學分抵免。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畢業學分數內者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。

    

第八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規定,方發給碩士學位證書。

   

第九條 本作業細則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、教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,自公布日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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