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--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
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--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
一、依教育部11/8來文,爰針對99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
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查核97年度所得不合格者,於99年11月起查核98
年度所得資料。
二、本學期若因97年度所得超過220萬元者而未提出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
障礙人士子女減免申請之學生,請於
檢附文件如下:
1.各類學雜費申請表
2.戶籍謄本(近3個月內,各地各政事務所申請)
(學生本人+學生父親+學生母親+學生已婚者+配偶)
3.98年度所得清單(各地國稅局申請)
(學生本人+學生父親+學生母親+學生已婚者+配偶)
4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或身心障礙學生鑑輔會鑑定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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